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監宣字第6號聲請人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A02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A003之繼承系統表(包含一、二、三、四
順位繼承人,應填寫姓名及存歿情形,如無,應記載無。)㈡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全部遺產」,
提出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A02利益(即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經所有繼承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章。若分割方式未符合法定應繼分,應說明正當理由為何?㈢因所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A07為繼承人A08之子,仍具有利
害關係,請提出其他無利害關係之適宜人選,並釋明該人選與A02之關係,適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之內容應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A003之遺產分割事宜)。
㈣請提出其他繼承人同意由上開人選擔任受監護宣告人A02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