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附民原告吳宸綋
附民被告 蔡明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振謙
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彥汝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