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李 昱錚 被告 莊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