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9591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未約定利率,應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二、債權人乙○○、甲○○之連絡電話。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