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562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孫廣齊 (原名: 孫鉉勝 、 孫蜀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累待收息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民國94年12月1日債權讓與證明書,未載明其讓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債權人亦未提出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與債務人間之相關債權文件,經本院105年12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自94年8月26日起息之依據為何?債權人於105年12月30日民事陳報狀亦未釋明,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之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