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113號債權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孟蓓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三、補正債務人得標之互助會會單。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