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由被告自行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繳納保證金而獲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竟無故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回覆函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可據,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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