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東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翰(下稱受刑人),本院以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號判決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
105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80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黃玉婷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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