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原告 王安惠 被告 張金素
張牡丹 賈翔傑 黎桂連 陳子俊 袁凱昌 陳姿 尹 廖泰宇 楊秀娟 李子豪 錢右強 羅志偉 陳淑燕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