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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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高曉慧 被告 張金素
賈翔傑 廖泰宇 楊秀娟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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