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景富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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