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5號

原告 李劍芳

被告 邱東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莊劍郎

法官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歆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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