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74號

上訴人 蔡源鴻

訴訟代理人 林敏

被上訴人 李麗玉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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