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附民原告 許又文

附民被告 陳菀欣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4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

法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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