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HYLNEVIELLELIA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王暐凱被告YONGZHENGFOONG選任辯護人 謝錦仁 律師被告MOHDFAIZINBINJONIE指定辯護人 謝富凱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44、14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HYLNEVIELLELIA、YONGZHENGFOONG、MOHDFAIZINBINJONIE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RHYLNEVIELLELIA、YONGZHENGFOONG、MOHDFAIZIN
BINJONIE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5日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3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被告3人均坦承本案犯行,且其所涉犯嫌,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且被告3人為外籍人士,於本國並無固定住居所,另尚有共犯未到案,再考量其等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此重罪顯有相當理由引發被告逃亡之動機,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3人羈押應屬必要,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爰裁定被告自113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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