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康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菊 代理人 李宜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112年度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2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12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內容同本院112年度催字第284號民事裁定)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躍獅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銀行桃園分行112年10月10日8,370元AQ0000000康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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