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號附民原告 宋遠輊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附民被告 陳宣孝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宣孝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3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宋遠輊對被告陳宣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廖奕淳
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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