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妤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判決而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妤葵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呂妤葵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故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