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4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仁湧
複代理人   林玥君
被   告  柯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六二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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