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2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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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126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許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 陸佰 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現無力清償、請求分期償
還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
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復分
期清償之請求為原告所拒,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是本件原告
之請求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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