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00
法定代理人 莊00
黃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傅鈺芸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