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江文周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春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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