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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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債權人 吳淑芬 債務人 許詠信許恆豪
游丹鳳游喬茵 黃炳欽
一、債務人許詠信即許恆豪、黃炳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游丹鳳即游喬茵、黃炳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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