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貴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貴生│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8442││2月05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
(一)債務人張貴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04日止累計74,682元正未給付,其中28,442元為本金;46,156元為利息(2006/12/27~2015/02/0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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