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建仁於民國92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8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
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3月19日止累計33,531元未給付,其中33,334元為本金;179元為利息;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建仁│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33,334元││3月20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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