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15日,並經確定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6月6日以法矯字第097001907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0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