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翁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