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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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原告 溫勝輝 被告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次查,被告住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並據原告 陳明 於起訴狀,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