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熊家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2列內關於「由北往南」等語應更正為「由南往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2列內關於「由北往南」等語,顯係「由南往北」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由南往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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