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493號上訴人 賴福浪 住苗栗縣○○鄉○○路○○○號
蘇惠美 住同上路94號上1人訴訟代理人 湯文雄 被上訴人 温智維 上列上訴人等因本院107年度苗簡字第493號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不服本院109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210元(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所得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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