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2號債權人 賴志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清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清泰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單所載,債務人劉清泰僅為一般保證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其已對主債務人 劉夢萍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證明,惟債權人具狀陳稱,目前沒有對劉夢萍財產強制執行,她也沒有還錢且都沒有出面處理,依前揭說明,本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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