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38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39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40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梁○○
吳○○吳○○鄭○○邱○○李○○被告 吳東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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