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錦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錦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錦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101年度台非字第4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邱錦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分別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此合先敘明。
㈡、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惟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未全部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香君受刑人邱錦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9日下午5時許│102年7月16日上午6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32號│第455號││├─┬──────┼───────────┼───────────┼───────────┤│最│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21號│102年度花簡字第3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05│102.11.22││├─┼──────┼───────────┼───────────┼───────────┤│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21號│102年度花簡字第3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7.22│102.1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59號(已執畢)│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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