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70號
原 告 陳瑾儒
被 告 張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臺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移
送前來,依同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3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依其請求金額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16
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6日發生送達原告效力,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資料可憑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