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3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榮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9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