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被   告  游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肆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國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