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鼎家
相 對 人  劉志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訟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
,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清潔專家合作切結契約書及保
密條款增補契約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
該增補契約書協已約定,雙方同意....皆應遵守....合作契
約之相關內容,如有違反願負刑事、民事責任及懲罰性損害
賠償,如因此合約導致之任何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
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