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告 王許縀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 王進居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即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8號撤銷贈與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撤銷贈與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