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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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 黃郭素霞 相對人 胡建明 相對人 胡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胡建明、胡勝雄等二人於民國86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10月11日,逾期清償按每萬元每日20元計付之違約金,為擔保上開借款,並以相對人等二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上開債務業已屆期,未獲清償,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借據乙紙。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永靖鄉│ 永北 ││588│建│00│05│10.29│1/3│胡建明所有│├──┼───┼────┼────┼────┼────────┼─┼──┼──┼──────┼─────────┼──────┤│002│彰化縣│永靖鄉│永北││587│旱│00│29│76.28│230/3068│胡建明所有│├──┼───┼────┼────┼────┼────────┼─┼──┼──┼──────┼─────────┼──────┤│003│彰化縣│永靖鄉│永北││588│建│00│05│10.29│1/3│胡勝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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