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 曾松齡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被告 簡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二、查,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以主文所示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併參兩造代理人於本院104年9月9日在庭陳述,如主文所示事件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7月29日104年度上字第148號上訴駁回,再經簡麗華提起第三審上訴)。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文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