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建字第5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邱寬軒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胡錦樺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