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永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永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董永煌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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