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建銘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建銘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均經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8225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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