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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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彧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6號、112年度偵字第15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23號、第4690號、第4801號、第4988號、第4989號、第8009號、第10465號、第2112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1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宋彧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莊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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