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盧屏佐 被告 陳聖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潘郁涵法官詹莉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