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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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與原本不符,顯為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伊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