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通訊處台北郵政第90087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甲○○  通訊處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96年度板簡字第11984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
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與聲請人
聲請狀所列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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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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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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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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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4225  元││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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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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