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自字第4號
103年度自字第5號自訴人 胡東堯 自訴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被告 古源光
盧俊愷 丁澈士 謝啟萬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古源光身分證統一編號「PTZ00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3年度自字第4號、第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古源光身分證統一編號「PTZ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係「Z000000000號」之誤載,此有被告古源光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部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