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詹○義(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詹○元(少年,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蔡鎮宇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