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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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曉惠選任辯護人鄭凱鴻律師參與訴訟人黃○○(即陳姓兒童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22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兼參與訴訟人黃○○具狀以本案尚待於112年6月21日再度進行民事調解程序云云,請求再開辯論,經核尚非全無理由,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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